制度

研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4-18文章作者:浏览次数:921

汉文化研究院科研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汉文化研究院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的有效性,推动研究工作的开展,促进科研人员的培养和学科学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研究院所设科研项目基金来源为学校拨付给本研究院学科研究,负责管理,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审。
  第三条  本研究院根据年度经费总额及具体情况,确定其科研项目的立项数量及资助金额。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本研究院所设科研项目基金主要用于资助研究院专、兼职研究人员。 
  第五条  项目申请人一般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若申请人不具备高级职称,需两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推荐。
  第六条 科研项目基金申报评定程序:申请人填写《徐州师范大学汉文化研究院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经本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评审,批准资助实施。
  第七条  以下几种情况不予申报立项:
  1. 申请人申报时已有在研的科研项目尚未结题;
  2. 申请人两年内有科研基金项目被中止或撤项;
  3. 本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认为不宜申报或不同意申报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科研基金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为两年。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填写《项目任务书》,认真编制研究工作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确保项目按进度实施。
  第九条 项目主持人不得任意变动研究计划,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或改变研究计划的,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经本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调整或改变研究计划。
  第十条 本研究院科研基金项目经费一般分两次拨付(一般项目一次性拨付),第一次为立项后10日内下达,第二次待中期检查合格后下达。
  第十一条  科研基金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1. 图书资料费:包括项目研究中购买相关的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复印、誊录、翻译等费用;
  2. 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差旅费用;
  3. 文具费;
  4. 计算机消耗材料费和机时费(包括网络使用费);
  5. 成果打印费、邮寄费、出版费;
  6. 小型会议费:包括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专题研讨会、成果鉴定费用等。
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和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不允许购置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科研基金项目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费使用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责任,由项目主持人承担。经费使用报销接受校计财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科研基金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如下:
  1.项目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展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项目经费使用是否合理;
  3. 项目主持人是否取得了预期的阶段性成果。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的研究项目,本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有权撤项:
  1. 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2. 项目实施情况表明主持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 主持人因长期出国、健康不佳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 主持人调离学校或因其他原因离职;
  5.未经批准擅自变动主持人或研究课题。
 
第四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申请验收程序:
  1.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填写《徐州师范大学汉文化研究院科研基金项目结题申请书》,连同最终成果(包括《项目任务书》)及有关资料提交本研究院,申请结题。
  2.本研究院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就完成该科研项目的质量、水平进行评审,确定项目完成质量等级(合格、不合格)。鉴定结果一式两份,一份本研究院留存,一份由本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书面通知项目主持人。
  第十六条  结题、验收的标准及要求
 1.申请结题标准。项目研究是否按原计划完成《项目任务书》所规定的任务指标。具体要求是:
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项目主持人为第一作者)。
     2.成果需在两年内完成。
    3.因故不能按期接替的项目应向本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本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但同一项目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能超过半年。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4.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其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验收。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者,按项目未完成处理,项目主持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本基金科研项目。凡在规定时间未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又没有提出正当延期理由,也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5.结题时间定于每年10月进行,本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每年9月将到期项目分别通知项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徐州师范大学汉文化研究院
                                                                                        2007年6月16日